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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全麵概述(doc 34頁)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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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 全麵概述
勞動合同法全麵概述(doc 34頁)內容簡介

勞動合同法全麵概述目錄:
一、勞動合同的訂立
二、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三、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四、特別規定
五、勞動合同法律風險規避

勞動合同法全麵概述內容提要:
必須訂立書麵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分析】本條屬於在《勞動法》第98條基礎上新增懲罰性賠償內容。極其重要,超過一個月不簽勞動合同或不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按月付雙薪。違法成本增加:1)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2)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對守法用人單位無所謂成本增加。
試用期的約定必須合法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分析】本條屬於新增試用期賠償內容。違法成本:除支付試用期工資外,超過法定的試用期間,還應按試用期滿的工資標準支付賠償金。
不能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分析】本條屬於新增用人單位非法扣押勞動者物品處罰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條規定,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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