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doc 19)
關於修改《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doc 19)內容簡介
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對《天津市市容
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屬地管
理、分級負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二、第四條第四款修改為:“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規定的分工,由市市
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執法機構和區、縣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
機構實施;尚未實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區、縣,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
政管理部門實施。”
三、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在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對建築物外簷、構
築物、圍牆和其他設施進行裝修、改建、改變的,或者設置各類標誌設施的,應當
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並到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許可手續。市容和環境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作出書麵決定。未經許可或者不按許可內容裝修
、改建、改變或者設置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
下罰款。”
四、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臨時懸掛、設置標語或者其他宣傳品
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並到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許可手續。市
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三日內作出書麵決定。經許可懸掛或者設置的,
應當在許可的時間和範圍內懸掛或者設置,並在期滿後及時清除。未經許可或者不
按許可內容懸掛、設置的,責令限期清除,並處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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