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doc 16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doc 16頁)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際海上運輸活動,保護公平競爭,維護國際海上運輸市場秩序,保障國際海上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的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以及與國際海上運輸相關的輔助性經營活動。
前款所稱與國際海上運輸相關的輔助性經營活動,包括本條例分別規定的國際船舶代理、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貨物倉儲、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等業務。
第三條 從事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以及與國際海上運輸相關的輔助性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經營,公平競爭。
第四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並對與國際海上運輸相關的輔助性經營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國際海上運輸及其輔助性業務的經營者
第五條 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相適應的船舶,其中必須有中國籍船舶;
(二)投入運營的船舶符合國家規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術標準;
(三)有提單、客票或者多式聯運單證;
(四)有具備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從業資格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 第六條 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核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麵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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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際海上運輸活動,保護公平競爭,維護國際海上運輸市場秩序,保障國際海上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的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以及與國際海上運輸相關的輔助性經營活動。
前款所稱與國際海上運輸相關的輔助性經營活動,包括本條例分別規定的國際船舶代理、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貨物倉儲、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等業務。
第三條 從事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以及與國際海上運輸相關的輔助性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經營,公平競爭。
第四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並對與國際海上運輸相關的輔助性經營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國際海上運輸及其輔助性業務的經營者
第五條 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相適應的船舶,其中必須有中國籍船舶;
(二)投入運營的船舶符合國家規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術標準;
(三)有提單、客票或者多式聯運單證;
(四)有具備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從業資格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 第六條 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核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麵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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