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doc 12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doc 12頁)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內容簡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預防、控製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製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防疫活動。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 第三條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種蛋以及未經加工的胴體、脂、髒器、血液、絨、骨、角、頭、蹄等。 本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 本法所稱動物防疫,包括動物疫病的預防、控製、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四條動物屠宰,依照本法對其胴體、頭、蹄和內髒實施檢疫、監督。經檢疫合格作為食品的,其衛生檢驗、監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辦理。
第五條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六條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軍隊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軍隊現役動物及軍隊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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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預防、控製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製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防疫活動。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 第三條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種蛋以及未經加工的胴體、脂、髒器、血液、絨、骨、角、頭、蹄等。 本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 本法所稱動物防疫,包括動物疫病的預防、控製、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四條動物屠宰,依照本法對其胴體、頭、蹄和內髒實施檢疫、監督。經檢疫合格作為食品的,其衛生檢驗、監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辦理。
第五條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六條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軍隊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軍隊現役動物及軍隊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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