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doc 19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doc 19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專利的申請
第三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複審與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第五章 專利實施的強製許可
第六章 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八章 專利登記和專利公報
第九章 費 用
第十章 關於國際申請的特別規定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麵形式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
第四條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國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的,應當采用規範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注明原文。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文件。
證明外,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為遞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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