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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論上訴不加刑原則(doc 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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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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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 上訴不加刑
法律知識:論上訴不加刑原則(doc 10頁)內容簡介
法律知識:論上訴不加刑原則內容摘要:
上訴不加刑原則是世界各同在刑事訴訟中普遍采用的一項重要原則,旨在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上訴權,使其不至於因害怕上訴後可能被加重刑罰而不敢提出上訴,從而確保上訴審製度不致成為虛設。
  上訴不加刑原則是從“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中引申出來的,立法上最早確立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是1808 年的《法國刑事訴訟法典》。其基本內容是:刑事案件於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或者他的近親屬,監護人以及辯護人不服而為被告人的利益提起上訴的,上訴審法院不得判處比原判決更重的刑罰;隻有在為被告人之不利益而提起上訴時,上訴審法院才可以處以比原判決更重的刑罰。
  德國資產階級掌握政權以後,從法國的刑事訴訟法典中吸取了這一原則,於1877年在《德意誌刑事訴訟法典》第 398 條中規定 :“ 被告人一方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時,新的判決不得處以比原判決更重的刑罰。”1891 年日本又以德國刑事訴訟法典為藍本,搬用了上訴不加刑原則,在其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中規定 :“若隻有被告人,辯護人或法律上代理人上訴,不許將原判決變更為不利益於被告人。”其後,大陸法係的其他國家也相繼在刑事訴訟中作了類似的規定,英美法係國家采用這項原則比較晚。英國在1968年才於刑事訴訟法中對上訴不加刑原則加以確認,規定上訴審法院審理案件時“如有若幹罪名,可以撤銷其中某些罪名的判定而且可以據此重新判刑,但其總刑期不得長於原判決”,“如果發現陪審團定罪有錯誤,可以以起訴書中的另一罪名代替並改判為不重於原判決的刑罰,但不得改判為較重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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