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案例分析(doc 5頁)
企業破產法案例分析(doc 5頁)內容簡介
企業破產法案例分析內容摘要:
[案例一]榮昌針織廠(以下簡稱“榮昌廠”)始建於50年代初期屬於地方國有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長期虧損,以嚴重到不能清償到期債務。1996年9月1日,該廠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破產申請,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依照法定程序,於1996年12月20日宣布榮昌廠破產,並於同年12月25日成立了清算組接管榮昌廠。隨後,清算組對榮昌廠的財產進行了清理,有關清理情況如下:
(1)榮昌廠資產總額為6000萬元(變現價值),其中:流動資產1000萬元,長期投資800萬元,固定資產4000萬元,其他資產200萬元,負債總額為12000萬元流動負債11000萬元,長期負債1000萬元。
(2)榮昌廠流動負債的具體情況為:
A、應付職工工資及勞動保險費200萬元,應交稅金500萬元
B、短期借款4200萬元。其中:1995年10月5日,以榮昌廠廠房A、機器設備做抵押,向中國建設銀行榮昌支行共貸款2200萬元;1996年2月1日向中國工商銀行榮昌支行信用貸款2000萬元。
C、應付帳款3100萬元,其中包括但不限於:
a、欠宏達公司1994年9月到期貸款160萬元。宏達公司經多次催交無效後,起訴於人民法院,1996年8月2日,人民法院經過二審審理,判決榮昌廠支付宏達公司欠款及違約金和賠償金等共計200萬元,隨後將榮昌廠辦公樓予以查封,擬用於抵償宏達公司債權。人民法院受理榮昌廠破產申請時,此判決正在執行之中。
b、欠華天公司1995年6月到期貸款100萬元。華天公司多次催交無效後,於1996年8月10日起訴於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榮昌廠破產申請時,此案正在審理之中。
c、欠某某公司1996年5月5日到期貸款150萬元。1996年6月5日,應某某公司的要求,榮昌廠與某某公司簽訂了一份擔保合同,擔保合同約定:若1996年8月5日榮昌廠不能支付某某公司150萬元欠款,則以榮昌廠廠房B折價抵償某某公司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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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榮昌針織廠(以下簡稱“榮昌廠”)始建於50年代初期屬於地方國有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長期虧損,以嚴重到不能清償到期債務。1996年9月1日,該廠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破產申請,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依照法定程序,於1996年12月20日宣布榮昌廠破產,並於同年12月25日成立了清算組接管榮昌廠。隨後,清算組對榮昌廠的財產進行了清理,有關清理情況如下:
(1)榮昌廠資產總額為6000萬元(變現價值),其中:流動資產1000萬元,長期投資800萬元,固定資產4000萬元,其他資產200萬元,負債總額為12000萬元流動負債11000萬元,長期負債1000萬元。
(2)榮昌廠流動負債的具體情況為:
A、應付職工工資及勞動保險費200萬元,應交稅金500萬元
B、短期借款4200萬元。其中:1995年10月5日,以榮昌廠廠房A、機器設備做抵押,向中國建設銀行榮昌支行共貸款2200萬元;1996年2月1日向中國工商銀行榮昌支行信用貸款2000萬元。
C、應付帳款3100萬元,其中包括但不限於:
a、欠宏達公司1994年9月到期貸款160萬元。宏達公司經多次催交無效後,起訴於人民法院,1996年8月2日,人民法院經過二審審理,判決榮昌廠支付宏達公司欠款及違約金和賠償金等共計200萬元,隨後將榮昌廠辦公樓予以查封,擬用於抵償宏達公司債權。人民法院受理榮昌廠破產申請時,此判決正在執行之中。
b、欠華天公司1995年6月到期貸款100萬元。華天公司多次催交無效後,於1996年8月10日起訴於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榮昌廠破產申請時,此案正在審理之中。
c、欠某某公司1996年5月5日到期貸款150萬元。1996年6月5日,應某某公司的要求,榮昌廠與某某公司簽訂了一份擔保合同,擔保合同約定:若1996年8月5日榮昌廠不能支付某某公司150萬元欠款,則以榮昌廠廠房B折價抵償某某公司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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