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會計-消費稅概述(ppt 88頁)
稅務會計-消費稅概述(ppt 88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一、消費稅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解釋:“國務院確定的銷售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是指金銀首飾、鑽石及鑽石飾品、鉑金首飾的零售商以及卷煙的批發商等。
二、消費稅征稅範圍
(一)生產銷售應稅消費品
1.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於納稅人銷售時納稅。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於其他方麵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稅。解釋:用於其他方麵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於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讚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麵。(提示:對比增值稅視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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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費稅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解釋:“國務院確定的銷售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是指金銀首飾、鑽石及鑽石飾品、鉑金首飾的零售商以及卷煙的批發商等。
二、消費稅征稅範圍
(一)生產銷售應稅消費品
1.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於納稅人銷售時納稅。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於其他方麵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稅。解釋:用於其他方麵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於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讚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麵。(提示:對比增值稅視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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