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與承銷科目參考規章和自律規則(DOC 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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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與承銷科目參考規章和自律規則(DOC 59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1、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製改革的意見
(中國證監會公告[2013] 42號 2013年 11月 30日)
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關於“推進股票發行注冊製改革”的要求,必須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製改革,厘清和理順新股發行過程中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加快實現監管轉型,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強化市場約束,促進市場參與各方歸位盡責,為實行股票發行注冊製奠定良好基礎。改革的總體原則是:堅持市場化、法製化取向,綜合施策、標本兼治,進一步理順發行、定價、配售等環節的運行機製,發揮市場決定性作用,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公平,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一、推進新股市場化發行機製
(一)進一步提前招股說明書預先披露時點,加強社會監督。發行人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正式受理後,即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
(二)招股說明書預先披露後,發行人相關信息及財務數據不得隨意更改。審核過程中,發現發行人申請材料中記載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實前後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實質性差異的,中國證監會將中止審核,並在12個月內不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推薦的發行申請。發行人、中介機構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及相關法律文書涉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移交稽查部門查處,被稽查立案的,暫停受理相關中介機構推薦的發行申請;查證屬實的,自確認之日起36個月內不再受理該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並依法追究中介機構及相關當事人責任。
(三)股票發行審核以信息披露為中心。
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及時向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完整、準確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麵配合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
保薦機構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範運行,對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進行核查,對發行人是否具備持續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發行條件做出專業判斷,並確保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招股說明書等信息披露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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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製改革的意見
(中國證監會公告[2013] 42號 2013年 11月 30日)
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關於“推進股票發行注冊製改革”的要求,必須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製改革,厘清和理順新股發行過程中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加快實現監管轉型,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強化市場約束,促進市場參與各方歸位盡責,為實行股票發行注冊製奠定良好基礎。改革的總體原則是:堅持市場化、法製化取向,綜合施策、標本兼治,進一步理順發行、定價、配售等環節的運行機製,發揮市場決定性作用,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公平,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一、推進新股市場化發行機製
(一)進一步提前招股說明書預先披露時點,加強社會監督。發行人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正式受理後,即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
(二)招股說明書預先披露後,發行人相關信息及財務數據不得隨意更改。審核過程中,發現發行人申請材料中記載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實前後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實質性差異的,中國證監會將中止審核,並在12個月內不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推薦的發行申請。發行人、中介機構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及相關法律文書涉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移交稽查部門查處,被稽查立案的,暫停受理相關中介機構推薦的發行申請;查證屬實的,自確認之日起36個月內不再受理該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並依法追究中介機構及相關當事人責任。
(三)股票發行審核以信息披露為中心。
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及時向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完整、準確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麵配合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
保薦機構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範運行,對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進行核查,對發行人是否具備持續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發行條件做出專業判斷,並確保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招股說明書等信息披露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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