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及貿易總協定(DOC 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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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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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貿易總協定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DOC 32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締約各國政府認為在處理它們的貿易和經濟事業的關係方麵,應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保證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續增長、擴大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以及發展商品的生產與交換為目的,切望達成互惠互利協議,導致大幅度地削減關稅和其他貿易障礙,取消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以對上述目的作出貢獻,經各國代表談判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部分
第一條 一般最惠國待遇
1.在對輸出或輸入、有關輸出或輸入及輸出入貨物的國際支付轉帳所征收的關稅和費用方麵,在征收上述關稅和費用的方法方麵,在輸出和輸入的規章手續方麵,以及在本協定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項方麵,一締約國對來自或運往其他國家的產品所給予的利益、優待、特權或豁免,應當立即無條件地給予來自或運往所有其他締約國的相同產品。
2.任何有關進口關稅或費用的優惠待遇,如不超過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範圍以內,不必按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取消:
(甲)本協定附件一所列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領土之間專享的現行優惠待遇,但以不違反這個附件所訂的條件為限;
(乙)本協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於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權、保護關係或宗主權互相結合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領土之間專享的現行優惠待遇,但以不違反這些附件所訂的條件為限;
(丙)美利堅合眾國和古巴共和國之間專享的現行優惠待遇;
(丁)本協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鄰國家之間專享的現行優惠待遇。
3.原屬於奧托曼帝國後於1923年7月24日分離出來的國家之間實施的優惠待遇,如能按本協定第二十五條第五款的規定予以批準,應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約束。對這個問題運用本協定第二十五條第五款,應參考本協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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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各國政府認為在處理它們的貿易和經濟事業的關係方麵,應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保證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續增長、擴大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以及發展商品的生產與交換為目的,切望達成互惠互利協議,導致大幅度地削減關稅和其他貿易障礙,取消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以對上述目的作出貢獻,經各國代表談判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部分
第一條 一般最惠國待遇
1.在對輸出或輸入、有關輸出或輸入及輸出入貨物的國際支付轉帳所征收的關稅和費用方麵,在征收上述關稅和費用的方法方麵,在輸出和輸入的規章手續方麵,以及在本協定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項方麵,一締約國對來自或運往其他國家的產品所給予的利益、優待、特權或豁免,應當立即無條件地給予來自或運往所有其他締約國的相同產品。
2.任何有關進口關稅或費用的優惠待遇,如不超過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範圍以內,不必按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取消:
(甲)本協定附件一所列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領土之間專享的現行優惠待遇,但以不違反這個附件所訂的條件為限;
(乙)本協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於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權、保護關係或宗主權互相結合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領土之間專享的現行優惠待遇,但以不違反這些附件所訂的條件為限;
(丙)美利堅合眾國和古巴共和國之間專享的現行優惠待遇;
(丁)本協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鄰國家之間專享的現行優惠待遇。
3.原屬於奧托曼帝國後於1923年7月24日分離出來的國家之間實施的優惠待遇,如能按本協定第二十五條第五款的規定予以批準,應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約束。對這個問題運用本協定第二十五條第五款,應參考本協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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