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修改《證券公司風險控製指標管理辦法》的決定(doc 15頁)
有關修改《證券公司風險控製指標管理辦法》的決定(doc 15頁)內容簡介
有關修改《證券公司風險控製指標管理辦法》的決定內容提要:
一、將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一條中的“風險準備”修改為“風險資本準備”。
二、在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中的“淨資本計算表”之後增加“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
三、將第三條改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對淨資本計算標準、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各項業務規模的計算口徑進行調整;調整之前,應當公開征求行業意見,並為調整事項的實施作出過渡性安排。
對於未規定風險調整比例或者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的新產品、新業務,證券公司在投資該產品或者開展該業務前,應當按照規定事先向中國證監會、公司注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報告或者報批。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新產品、新業務的特點和風險狀況,在征求行業意見基礎上確定相應的風險調整比例和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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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一條中的“風險準備”修改為“風險資本準備”。
二、在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中的“淨資本計算表”之後增加“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
三、將第三條改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對淨資本計算標準、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各項業務規模的計算口徑進行調整;調整之前,應當公開征求行業意見,並為調整事項的實施作出過渡性安排。
對於未規定風險調整比例或者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的新產品、新業務,證券公司在投資該產品或者開展該業務前,應當按照規定事先向中國證監會、公司注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報告或者報批。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新產品、新業務的特點和風險狀況,在征求行業意見基礎上確定相應的風險調整比例和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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