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概述(doc 41頁)
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概述(doc 41頁)內容簡介
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概述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三章、清算項目收入的審核
第四章、扣除項目的審核
第五章、應納稅額的審核
第六章、鑒證報告的出具
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概述內容提要:
承接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接受委托的清算項目符合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
(二)稅務師事務所符合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等相關專業知識和職業道德規範的要求。
(三)稅務師事務所能夠獲取充分、適當、真實的證據以支持其結論並出具書麵鑒證報告。
(四)與委托人協商簽訂涉稅鑒證業務約定書(見附件1)。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要求委托人如實提供如下資料:
(一)土地增值稅納稅(預繳)申報表及完稅憑證。
(二)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和有關帳薄。
(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憑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
(四)銀行貸款合同及貸款利息結算通知單。
(五)項目工程建設合同及其價款結算單。
(六)商品房購銷合同統計表等與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成本和費用有關的其他證明資料。
(七)無償移交給政府、公共事業單位用於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憑證。
(八)轉讓房地產項目成本費用、分期開發分攤依據。
(九)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的合法有效憑證。
(十)與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的其他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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