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資金暫行規定》實施製度(pdf 6頁)
《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資金暫行規定》實施製度(pdf 6頁)內容簡介
《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資金暫行規定》實施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根據省人民政府贛府發[1995]63號文印發的《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資金暫行
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特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全省各級財政、水利、計劃、地方稅務、工商、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密切配合,
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暫行規定》和本實施辦法做好防洪保安資金征集、分配、使用
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防洪保安資金除非農業建設新征占用耕地按分級征集外,實行屬地征集的辦
法。其代征部門為縣(市、區)地方稅務、工商行政、財政部門和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各代征部門按下列分工和征集辦法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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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省人民政府贛府發[1995]63號文印發的《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資金暫行
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特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全省各級財政、水利、計劃、地方稅務、工商、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密切配合,
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暫行規定》和本實施辦法做好防洪保安資金征集、分配、使用
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防洪保安資金除非農業建設新征占用耕地按分級征集外,實行屬地征集的辦
法。其代征部門為縣(市、區)地方稅務、工商行政、財政部門和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各代征部門按下列分工和征集辦法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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