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營業稅政策詳細講解(doc 53頁)
房地產企業營業稅政策詳細講解(doc 53頁)內容簡介
房地產企業營業稅政策詳細講解目錄:
一、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二、房地產企業營業稅視同銷售
三、價外費用
四、先購後銷業務
五、投資業務
六、整體轉讓業務
七、委托代建業務
八、拆遷業務
九、還本銷售等特殊銷售業務
十、售後回購業務和售後租回業務
十一、合作建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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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營業稅政策詳細講解內容提要: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變化對房地產企業的影響分析
1、自2009年1月1日起,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當於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第25條)。所以,此種情形不是預繳,而是實際發生的營業稅。
但按預售房款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屬於預繳。
思考:甲企業2008年12月31日,預收賬款的期末餘額1200萬元,12月1日,預收賬款的期初餘額為400萬元。
借:銀行存款800
貸:預收賬款800
問以下的會計處理是否可以?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44(800*5.5%)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等44(800*5.5%)
答:不可以。違背了費用與收入配比的原則。
正確的應當是:
借:待攤稅金44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等44
問:這44萬元的營業稅金及附加是否可以在2008年度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12條:第十二條 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準予當期按規定扣除(及據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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