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若幹問題解答(pdf 13頁)
企業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若幹問題解答(pdf 13頁)內容簡介
企業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若幹問題解答內容提要:
問:企業在2008年1月1日前發生的尚未分期確認完的股
權轉讓所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和接受捐贈所得如何處理?
答:1、內資企業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己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1幾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轉讓、處置持有5年以卜的股權投資所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和捐贈所得,占當年應納稅所得50%及以卜的,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內資企業在2008年1月1日前發生的尚未分期確認完的_卜述轉
讓所得,仍按國稅發【2004]82號文、國稅函【2008]264號文的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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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企業在2008年1月1日前發生的尚未分期確認完的股
權轉讓所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和接受捐贈所得如何處理?
答:1、內資企業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己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1幾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轉讓、處置持有5年以卜的股權投資所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和捐贈所得,占當年應納稅所得50%及以卜的,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內資企業在2008年1月1日前發生的尚未分期確認完的_卜述轉
讓所得,仍按國稅發【2004]82號文、國稅函【2008]264號文的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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