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算清繳中的常見問答(doc 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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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算清繳中的常見問答內容提要:
5月前有很朋友谘詢我很多相關彙算清繳的事項,最近閑來無事,收集和整理了關於彙算清繳中的一些常見問題和解答,希望能給大家在彙算清繳中提供幫助。
彙算清繳中一些常見問題的解答(一)
1、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製訂的工資薪金製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⑴企業製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製度;
⑵企業所製訂的工資薪金製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⑶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⑷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⑸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準予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2011年1月發放2010年12月計提的職工工資以及年終獎,這部分跨年度發放的工資及獎金是否可在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稅前扣除?
答:企業在彙算清繳期限內發放且屬於彙算清繳年度應負擔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可認定為納稅年度實際發生,在工資薪金支出所屬納稅年度可以稅前扣除。
在彙算清繳期限終了後補發上年或者以前納稅年度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的,應在工資薪金支出實際發放年度稅前扣除。
3、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是否可以稅前扣除?若企業依照財務會計製度有關規定,在應付福利費科目中列支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如何進行所得稅處理?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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