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會計準則第35號之中止經營(doc 7頁)
國際會計準則第35號之中止經營(doc 7頁)內容簡介
國際會計準則第35號之中止經營內容提要:
本準則的目的是特定報告中止經營信息的原則,從而通過區分中止經營和持續經營信息,提高財務報表使用者對企業現金流量、盈利能力及財務狀況進行預測的能力。
範圍
1.本準則適用於所有企業的所有中止經營。
定義
中止經營
2.中止經營指滿足以下條件的企業的組成部分:
(1)按一項單獨計劃,企業實質上對該部分進行整體處置(如在一項單獨交易中出售該部分或以該部分的所有權換入其他企業的股份後分給企業的股東),或對該部分進行逐項處置(如逐項出售該部分 的資產及清償其負債),或通過廢棄來終止該部分;
(2)該部分代表一項獨立的主要業務或一個主要經營地區;
(3)進行財務報告時,該部分可與其他經營區分開來。
3.按定義中條件(1)(第2段(1)的規定,可對中止經營進行整體或逐項處置,但通常都是按一項總體計劃來中止整個部分。
4.企業對某部分進行整體出售時,結果可能是淨利得,也可能是淨損失。就這種中止經營而言,雖然其所有權和控製可能在以後才實際轉移,但約束性銷售協議隻在一個日期簽定。同時,對銷售方的付款可能發生在協議簽定時、資產轉讓時或在一段未來期間。
5.除了對某重要部分進行整體處置,企業也可以通過零星處置(逐項或較小組合)方式出售該部分的資產和清償其負債以對其中止和處置。進行零星處置時,雖然總體結果可能是淨利得或淨損失,但出售單項資產或清償單項負債的結果卻可能是淨損失或淨利得。同時,約束性銷售協議的簽定並不限於某一天。相反,資產的出售和負債的清償可能會持續數月或更長的時間,財務報告期期末可能處置期中間。為符合中止經營的定義,處置活動必須按一項單獨並協調的計劃進行6.企業可能通過放棄而不是實質上出售資產的方式終止一項經營。如果放棄的經營滿足定義中的條件,則為中止經營。但是,改變營業範圍或經營滿足定義中的條件,因為該經營的範圍雖已改變但仍處於持續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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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的目的是特定報告中止經營信息的原則,從而通過區分中止經營和持續經營信息,提高財務報表使用者對企業現金流量、盈利能力及財務狀況進行預測的能力。
範圍
1.本準則適用於所有企業的所有中止經營。
定義
中止經營
2.中止經營指滿足以下條件的企業的組成部分:
(1)按一項單獨計劃,企業實質上對該部分進行整體處置(如在一項單獨交易中出售該部分或以該部分的所有權換入其他企業的股份後分給企業的股東),或對該部分進行逐項處置(如逐項出售該部分 的資產及清償其負債),或通過廢棄來終止該部分;
(2)該部分代表一項獨立的主要業務或一個主要經營地區;
(3)進行財務報告時,該部分可與其他經營區分開來。
3.按定義中條件(1)(第2段(1)的規定,可對中止經營進行整體或逐項處置,但通常都是按一項總體計劃來中止整個部分。
4.企業對某部分進行整體出售時,結果可能是淨利得,也可能是淨損失。就這種中止經營而言,雖然其所有權和控製可能在以後才實際轉移,但約束性銷售協議隻在一個日期簽定。同時,對銷售方的付款可能發生在協議簽定時、資產轉讓時或在一段未來期間。
5.除了對某重要部分進行整體處置,企業也可以通過零星處置(逐項或較小組合)方式出售該部分的資產和清償其負債以對其中止和處置。進行零星處置時,雖然總體結果可能是淨利得或淨損失,但出售單項資產或清償單項負債的結果卻可能是淨損失或淨利得。同時,約束性銷售協議的簽定並不限於某一天。相反,資產的出售和負債的清償可能會持續數月或更長的時間,財務報告期期末可能處置期中間。為符合中止經營的定義,處置活動必須按一項單獨並協調的計劃進行6.企業可能通過放棄而不是實質上出售資產的方式終止一項經營。如果放棄的經營滿足定義中的條件,則為中止經營。但是,改變營業範圍或經營滿足定義中的條件,因為該經營的範圍雖已改變但仍處於持續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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