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內部控製指引
商業銀行內部控製指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商業銀行建立和健全內部控製,防範金融風險,保障銀行體係安全穩健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規定和銀行審慎監管要求,製定本指引。
第二條 內部控製是商業銀行為實現經營目標,通過製定和實施一係列製度、程序和方法,對風險進行事前防範、事中控製、事後監督和糾正的動態過程和機製。
第三條 商業銀行內部控製的目標:
(一) 確保國家法律規定和商業銀行內部規章製度的貫徹執行;
(二)確保商業銀行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全麵實施和充分實現;
(三)確保風險管理體係的有效性;
(四)確保業務記錄、財務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時、真實和完整。
第四條 商業銀行內部控製應當貫徹全麵、審慎、有效、獨立的原則,包括:
(一)內部控製應當滲透到商業銀行的各項業務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所有的部門和崗位,並由全體人員參與,任何決策或操作均應當有案可查。
(二)內部控製應當以防範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尤其是設立新的機構或開辦新的業務,均應當體現“內控優先”的要求。
(三)內部控製應當具有高度的權威性,任何人不得擁有不受內部控製約束的權力,內部控製存在的問題應當能夠得到及時反饋和糾正。
(四)內部控製的監督、評價部門應當獨立於內部控製的建設、執行部門,並有直接向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報告的渠道。
第五條 內部控製應當與商業銀行的經營規模、業務範圍和風險特點相適應,以合理的成本實現內部控製的目標。
第二章內部控製的基本要求
第六條 內部控製應當包括以下要素:
(一)內部控製環境;
(二)風險識別與評估;
(三)內部控製措施;
(四)信息交流與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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