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doc 10)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doc 10)內容簡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
二、稅法一條一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
三、稅法一條一款所說的在境內居住滿一年
四、稅法一條一款、二款所說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
五、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
六、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
七、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
八、稅法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
九、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財政部另行製定
十、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條修改為:“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二、第十八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說的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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