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輔導(DOC 23)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輔導(DOC 23)內容簡介
一、年度企業所得稅主要政策變化
二、新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變化
三、稅務機關審批和報備事項重點
(一) 納稅人的確定
1、如何掌握“獨立經濟核算”(國稅函[1998]676號)
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獨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或組織,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該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但未進行獨立經濟核算的,雖不同時具備稅法規定的獨立經濟核算三個條件,也應當認定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異地施工建築安裝企業(國稅發[1995]227號 )
關於建築安裝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問題。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外經證,回原地納稅,沒有外經證的,就地納稅。
2、下列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彙總納稅(5類)
國務院確定的120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
國務院批準執行試點企業集團政策和彙總納稅政策的企業集團;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鐵路運營、民航運輸、郵政、電信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含證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文化體製改革的試點企業集團;
彙總納稅企業重組改製後具集團性質的存續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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