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範本(doc 16)
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範本(doc 16)內容簡介
一、指定企業印製發票
二、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
三、對發票領購資格的審核
四、對增值稅防偽稅控係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
五、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審批
附件一: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附件二:印製卷式發票情況說明書
附件三:印製普通發票情況說明書
附件四:申請購領發票情況說明
附件五:江蘇省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
附件六:蘇州市防偽稅控企業申請開票最大限額審批表
法律。《稅收征管法》(1992年9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修訂)第22條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製;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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