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與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的規定(doc 8頁)
個人獨資企業與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的規定(doc 8頁)內容簡介
個人獨資企業與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內容提要:
本規定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是指: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登記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登記成立的獨資、合夥性質的私營企業;
(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登記成立的合夥製律師事務所;
(四)經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批準成立的負無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的其他個人獨資、個人合夥性質的機構或組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企業雖設置賬薄,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三)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應分別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年度終了後辦理彙算清繳時,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投資者興辦的企業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並依所有企業的經營所得總額確定適用稅率,以本企業的經營所得為基礎,計算應繳稅款,辦理彙算清繳;
(二)投資者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夥性質的,投資者應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辦理彙算清繳,但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應選定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為辦理年度彙算清繳所在地,並在5年內不得變更。5年後需要變更的,須經原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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