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受托資產管理業務的監管模式(doc 11頁)
國外受托資產管理業務的監管模式(doc 11頁)內容簡介
國外受托資產管理業務的監管模式目錄:
一、國外受托資產管理業務的基本運作模式
二、國外受托資產管理業務的監管框架
三、幾點啟示
國外受托資產管理業務的監管模式內容提要:
在歐美各國,基本上都沒有針對資產管理業務製定專門的法律法規,有關監管的措施和要求都分散在規範資本市場運作的各類法律條文中。各國對委托理財業務監管的重點是防範由信息不對稱產生的代理人問題及代理人的道德風險,以維護受托人的利益,保證受托資產管理業務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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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對於單個帳戶資產管理業務也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根據2000年通過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FSMA),英國的金融服務局(FSA: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同時負責銀行監管和投資服務監管,原來由“投資管理監管組織”(IMRO)承擔的對包括單位信托等各類集合投資計劃在內的資產管理業務的監管,都移交給了FSA。其規則體係主要分3個層次,一是由FSA頒布的基本原則,它規定了可提供投資管理/服務的個人或機構的資格和條件;二是核心規則,主要涉及提供這類服務的基本行為規範和金融資源要求;三是更具體的業務規則,由各相關的自律機構提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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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資產管理整個行業而言,監管不足或過度監管都可能帶來不利的後果。如果監管不足,不具有充分知情權的投資者可能擔心被盤剝而不願進行投資,或轉向別國的金融中心投資,資產管理行業會逐漸萎縮,優秀的公司會被失敗的公司“傳染”、逐漸退出市場或轉移到其它金融中心,信息上處於劣勢的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相對也更容易受到損害,從而導致更大的福利損失。但如果監管過度,則可能給投資者以及行業造成過高的成本,改變了進入行業的門檻、扭曲了競爭機製,導致企業從過度監管的地區轉移向更加合理監管的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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