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內部控製與審計風險(doc 51頁)
如何評價內部控製與審計風險內容提要:
重程序的審計。重風險的審計方法是透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審計風險後,分析有關審計風險對財務報表認定的影響,按照審計風險分析結果,將審計資源集中分配到高風險會計科目,使審計工作有效地進行。而重程序的審計方法並不考慮審計風險的程度,采用預先製定的標準審計程序進行審計工作,最終可能導致低風險的審計科目所得的資源過多,而高風險審計科目的資源過少。由於重程序的審計存在上述弊端,現代的審計應采用重風險的審計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風險進行評價,以便決定審計資源應如何分配,使審計工作有效地進行。一般而言,主要審計負責人的經驗和知識水平及審計團隊的人數應與審計風險水平掛。風險越高的會計科目或企業,應安排較具經驗的審計人員,如高級經理負責主理;另外,高風險的審計項目通常需要超過一個合夥人和經理負責處理,以確保審計風險能降至可接受水平。
另外,評價審計風險後不單可決定審計資源應如何分配到各個會計科目;若被審計單位是一家擁有多間分行或多家子公司的機構或從事不同類型行業的跨國性企業時,注冊會計師還可按照對各個分公司或子公司進行審計風險評價後的結果,決定那一家分公司、子公司或那一類別的行業應獲分配較多審計資源。
獨立審計準則第5號規定注冊會計師判斷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應考慮審計風險;當注冊會計師了解及分析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審計風險後,注冊會計師需判斷應獲取審計證據的類別;若被審計單位的固有風險及控製風險(將於第二節中作詳細討論)較高時,注冊會計師需獲取可靠程度較高的審計證據。而審計證據的可靠程度可參照下列標準來判斷:
一、書麵證據比口頭證據可靠;
二、外部證據比內部證據可靠;
三、注冊會計師自行獲得的證據比由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證據可靠;
四、內部控製較好時的內部證據比內部控製較差時均內部證據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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