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的普適性及其局限分析(doc 41頁)
稅法的普適性及其局限分析(doc 41頁)內容簡介
稅法的普適性及其局限分析目錄:
一、對稅法普適性的認識
二、稅法普遍適用的多重局限
三、對稅法普適性多重受限的分析和評判
四、結論
稅法的普適性及其局限分析內容提要:
一般認為,法律的普適性其實就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從製度經濟學的研究來看,盡管絕對的普適性不存在,但一項有效的製度必須具備相對的普適性,這種普適性應具備三個方麵的特征,即普遍性、確定性和開放性。其中,普遍性或稱一般性,按照哈耶克的說法,就是指製度應“適用於未知的、數目無法確定的個人和情境”;(注: F.A.Hayek,Law,Legislation andLiberty,vol.1,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3, p.50.)而確定性,則強調製度必須是可 以被認識的,是一般人容易清晰地認知和辨識的,因此各種秘而不宣的“內部文件”或含糊、多變的規定都不符合確定性的要求;此外,開放性是指製度應當具有較大的包容性,以使主體可以通過創新行動來對新環境作出反應和調適。(注:柯武剛、史漫飛:《製度經濟學:社會秩序與公共政策》,商務印書館,2000年版,頁148.)普適性的上述三個方麵的特征,實際 上也是在保障製度的有效性方麵應當遵循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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