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證券化交易風險與信用評級(doc 16頁)
資產證券化交易風險與信用評級(doc 16頁)內容簡介
資產證券化交易風險與信用評級目錄:
一、資產證券化交易風險簡介
二、證券化交易風險控製
三、證券化產品的信用評級
資產證券化交易風險與信用評級內容簡介: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當發起人向SPV轉讓的支持資產為債權時,若支持資產債務人對發起人享有不履行債務的抗辯權,則支持資產債務人可依法向SPV主張。常見的抗辯發生在在雙務的交易也即發起人與支持資產債務人互負義務的交易中,若發起人未履行義務或義務履行有瑕疵的,不得要求支持資產債務人履行義務,支持資產債務人也有權拒絕履行義務,發起人未履行義務意味著支持資產債務人義務的免除。因此,支持資產的價值實現還取決於發起人對債務人的先期義務的履行情況,資產現金流的產生情況由此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可預計性。例如對貨物銷售的應收帳款而言,若貨物賣方所銷售的貨物存在瑕疵,則貨物買方有權拒絕履行對賣方的支付義務,從而導致應收帳款債權無法實現。
金融市場參與者為實現各自的投、融資目的而相互進行一係列的交易,但任何交易都無法避免交易的結構風險,因為任何一項交易,無論其結構設計得多麼完美,其在執行過程中都會發生這樣或那樣的不確定性,這些不確定性導致了風險的客觀存在。這是任何一項交易都無法免除的,就象一枚硬幣的兩麵。尤其是,當交易的參與主體越多,交易的結構越複雜,交易風險也越大。作為金融創新產物的資產證券化也不例外。證券化交易較之前的金融市場交易技術要求更高,交易體係的構成因素也更多,各因素之間相互聯係也更複雜。其中任何一個因素惡化都可能影響交易的基礎條件或其它結構因素從而導致交易的信用等級下降,嚴重者甚至會使全部證券化交易歸於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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