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裕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贛州市博達溫州街投資置業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DOC 5頁)
贛州裕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贛州市博達溫州街投資置業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DOC 5頁)內容簡介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贛州裕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稱裕豐公司)。
法定代表人謝宇昆,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偉、白康生,江西創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贛州市博達溫州街投資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稱博達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進益,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趙道領,江西明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裕豐公司及上訴人博達公司因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 2005 )章民一( 1 )初字第 1183 號民事判決,分別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因城市規劃需要,贛州市章貢區東陽山 21 號周征林等人的私房屬於拆遷範圍。經拆遷有關部門申請法院強製執行, 2001 年 6 月 15 日,在法院主持下,房地產開發商即原告與東陽山 21 號私房主及產權共有人周征林等簽訂協議約定,由原告補償周征林等共有人房屋折遷費 190000 元,周征林等共有人將原私有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交於原告。由於政策原因,原告於 2002 年 6 月 10 日才將拆遷補償款交於法院,周征林因此拒絕拆遷。 6 月 14 日,原告與周征林等人在法院主持下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原告在補償周征林等人房屋拆遷費 190000 元的基礎上,另行承諾:在未來做好的房屋內,就地賣一間 15 ㎡的柴間給拆遷戶周征林。如沒有臨街柴間而是店麵,則賣一間臨街店麵給周征林,其中 15 ㎡在價格上優惠 30% 。 6 月 24 日,周征林等人領取房屋拆遷費計 190000 元。
2003 年 11 月 25 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約定,原告將位於贛州市章貢區東陽山 35 號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被告,土地轉讓款共計 3500000 元。該協議第三條規定,原告負責承擔東陽山 21 號周征林等人拆遷費用及其它事宜,並向被告提供所涉的相關資料,被告在七日內核對完備資料,即支付土地轉讓款 3200000 元,原告協助被告完成報建手續後,被告於三天內支付餘款 300000 元。 12 月 1 日,原告依約將相關資料三十份移交給被告,其中包括東陽山 2l 號私房主周征林的房屋拆遷協議書及補充協議,被告核對資料後,於同日支付給原告 3200000 元。在對東陽山 21 號拆遷時,因周征林等人要求按原告與其簽訂的補充協議履行,補償其 45000 元,否則拒絕拆遷。被告於 2004 年 8 月 2 日致函原告,要求原告按雙方協議履行,做好東陽山 21 號住戶周征林等人的搬遷工作,被告同意在房屋拆遷當日將餘款 300000 元支付給原告。但原告未予答複。 9 月 22 日,被告致函法院及周征林在告知原告履行拆遷安置義務未果的情況下,為避免損失擴大,代原告支付 45000 元,並言明與原告結算抵償。被告於當日、 9 月 29 日分別支付給周征林 35000 元及 10000 元。 10 月 29 日,被告扣除支付給周征林的 45000 元補償款後,將剩餘土地轉讓款 255000 元交付原告。為此,原告要求被告應支付剩餘土地轉讓金 45000 元及逾期支付造成的損失 257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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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謝宇昆,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偉、白康生,江西創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贛州市博達溫州街投資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稱博達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進益,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趙道領,江西明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裕豐公司及上訴人博達公司因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 2005 )章民一( 1 )初字第 1183 號民事判決,分別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因城市規劃需要,贛州市章貢區東陽山 21 號周征林等人的私房屬於拆遷範圍。經拆遷有關部門申請法院強製執行, 2001 年 6 月 15 日,在法院主持下,房地產開發商即原告與東陽山 21 號私房主及產權共有人周征林等簽訂協議約定,由原告補償周征林等共有人房屋折遷費 190000 元,周征林等共有人將原私有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交於原告。由於政策原因,原告於 2002 年 6 月 10 日才將拆遷補償款交於法院,周征林因此拒絕拆遷。 6 月 14 日,原告與周征林等人在法院主持下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原告在補償周征林等人房屋拆遷費 190000 元的基礎上,另行承諾:在未來做好的房屋內,就地賣一間 15 ㎡的柴間給拆遷戶周征林。如沒有臨街柴間而是店麵,則賣一間臨街店麵給周征林,其中 15 ㎡在價格上優惠 30% 。 6 月 24 日,周征林等人領取房屋拆遷費計 190000 元。
2003 年 11 月 25 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約定,原告將位於贛州市章貢區東陽山 35 號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被告,土地轉讓款共計 3500000 元。該協議第三條規定,原告負責承擔東陽山 21 號周征林等人拆遷費用及其它事宜,並向被告提供所涉的相關資料,被告在七日內核對完備資料,即支付土地轉讓款 3200000 元,原告協助被告完成報建手續後,被告於三天內支付餘款 300000 元。 12 月 1 日,原告依約將相關資料三十份移交給被告,其中包括東陽山 2l 號私房主周征林的房屋拆遷協議書及補充協議,被告核對資料後,於同日支付給原告 3200000 元。在對東陽山 21 號拆遷時,因周征林等人要求按原告與其簽訂的補充協議履行,補償其 45000 元,否則拒絕拆遷。被告於 2004 年 8 月 2 日致函原告,要求原告按雙方協議履行,做好東陽山 21 號住戶周征林等人的搬遷工作,被告同意在房屋拆遷當日將餘款 300000 元支付給原告。但原告未予答複。 9 月 22 日,被告致函法院及周征林在告知原告履行拆遷安置義務未果的情況下,為避免損失擴大,代原告支付 45000 元,並言明與原告結算抵償。被告於當日、 9 月 29 日分別支付給周征林 35000 元及 10000 元。 10 月 29 日,被告扣除支付給周征林的 45000 元補償款後,將剩餘土地轉讓款 255000 元交付原告。為此,原告要求被告應支付剩餘土地轉讓金 45000 元及逾期支付造成的損失 257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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