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籌劃核心案例精粹(DOC 76頁)
一、 案情簡介:
A企業長期欠B企業貨款,無力償還。B企業申請法院強製執行。法院扣了A企業一輛小汽車後,下裁定書把小汽車的所有權判給B企業。B企業多方努力,把小汽車賣了,最終收回貨款。
某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對B企業的納稅進行檢查後,認定B企業出售小汽車沒有按規定交納增值稅,造成偷稅,要求B企業補交稅款,並給予了相應的處罰。
B企業的經理及財務人員都想不通,認為小汽車是A企業的,是替A企業賣了收回屬於自己的貨款,為什麼還要交納增值稅?如果直接收回貨款,不就沒有這些麻煩?
二、 納稅輔導:
B企業被長期拖欠貨款,確實是一件讓人同情的事。在費勁收回貨款後,又引來偷稅及被罰的麻煩,疑惑的提出:如果直接收回貨款,不就沒有這些麻煩?對!答案是肯定的,也是值得讓人思考的。
按照國家稅法規定,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遊艇,摩托車和應征消費稅的汽車,無論銷售者是否屬於一般納稅人,一律按簡易辦法依照6%的征收率計算交納增值稅。A企業欠B企業貨款,如果A企業直接變賣小汽車償還貨款,那麼,A企業交納增值稅,B企業收回貨款且不用交稅,但是這顯然不可能;A企業不變賣小汽車,申請法院執行,如果法院扣了小汽車後,賣了收回車款,裁定書直接把車款交給B企業,那麼,該輛小汽車還是由A企業交納增值稅,B企業沒有納稅的義務;可事情恰恰相反,法院一旦把小汽車的所有權判給了B企業,由B企業直接出售,那麼,不僅A企業要交納增值稅,而且B企業再銷售小汽車時,也產生了納稅義務,也要按出售的金額計算交納增值稅。
該案件的發生,給稅務機關及納稅人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稅務機關多一些納稅輔導,讓納稅人徹底理解稅收政策,少走彎路;納稅人平時多注意學習,在處理一些業務時,多與稅務機關聯係,可以不繳的稅就要避免,盡量減少一些不必要的損失,提高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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