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doc 15)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doc 15)內容簡介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已經
1999
年
1
月
14
日國務院第
13
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懲處金融違法行為,維護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金融機構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位作處罰規定或者有關行政法規的處罰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給予處罰。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杜、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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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懲處金融違法行為,維護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金融機構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位作處罰規定或者有關行政法規的處罰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給予處罰。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杜、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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