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勘察單位會計製度(doc 55)
地質勘察單位會計製度(doc 55)內容簡介
總說明
(一)為了規範地質勘察單位的會計核算,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地質勘察單位的特點,特製定本製度。
(二)本製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以地質勘察生產活動為主業的國有地質勘察單位(以下簡稱地勘單位)。
各級地質勘察行政管理機構,如總局、地區局(廳)、專業(局)院等(以下簡稱上級主管機構),及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執行行政事業單位統一會計製度。
地勘單位興辦的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並具有法人資格的各類多種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多種經營企業),執行相應行業的企業會計製度。
(三)地勘單位應按照本製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彙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會計信息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設或合並某些會計科目。
本製度統一規定了會計科目編號,以便於編製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地勘單位不得隨意改變或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地勘單位在填製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名稱和編號,不得隻填會計科目編號,不填會計科目名稱。
(四)地勘單位向外報送的會計報表的具體格式和編製說明,由本製度統一規定;地勘單位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地勘單位自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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