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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控製管理製度集錦(doc 35頁)

所屬分類:
內部控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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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控製, 內部控製管理, 控製管理製度
企業內部控製管理製度集錦(doc 35頁)內容簡介
企業內部控製管理製度集錦內容摘要:
一、 作業程序:
1.本公司會計單位負責記錄及表達股本在當期內增減變動情形,並對股本作業保持完整記錄及妥善保存。
2.股本以奉準登記之數額為準,其未發行股份應於股本項下列減之。
3.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案、盈餘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應經主管機關核準後,始得辦理。
4.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應依公司法第237條之規定,以稅前盈餘扣除一切應納稅捐後之餘額提列10%為法定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5.特別盈餘公積之動用情形,依董事會及股東會原指定用途使用,若特別盈餘公積提撥之特定目的已完成時則應予轉銷。
6.依公司法第二三八條規定,應轉入〝資本公積〞科目計有下列各項:
6.1超過票麵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6.2每一營業年度,自資產之估價增值,扣除估價減值之溢額。
6.3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
6.4自因合並而消滅之公司,所承受之資產價額,減除自該公司所承擔之債務額及向該公司股東給付額之餘額。
6.5受領贈與之所得。
7.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依法令規定僅得供彌補虧損及轉增資之用,其使用限製如下:
7.1使用於彌補虧損時,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資本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公司法239)。
7.2使用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時,則以該項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50%,並以撥充其半數為限(公司法241)。
7.3使用土地重估增值及資產重估增值之資本公積撥充資本者,每年申請撥充資本之金額,不得超過土地增值及資產重估增值總和10%,並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資本額10%(證交法實施細則8)。
8.年度盈餘,依公司章程規定分配股利、董﹙監﹚事酬勞及員工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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