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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企之間常見的涉稅爭議案例分析(doc 69頁)

所屬分類:
稅務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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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 涉稅爭議, 議案, 案例分析
稅企之間常見的涉稅爭議案例分析(doc 69頁)內容簡介
稅企之間常見的涉稅爭議案例分析內容摘要:
(一)企業所得稅常見納稅爭議問題(案例)與法律風險規避
1、新準則“謹慎原則”運用的納稅爭議問題(案例)
★基本案情——風險銷售案例:
2007年12月份,A企業向B企業銷售一批商品,以托收承付結算方式進行結算,並開具了普通發票,但貨款未收取。A企業在銷售時已知B企業資金周轉發生暫時困難,難以及時支付貨款,但為了減少存貨積壓,同時也為了維持與B企業長期以來建立的商業關係,A企業將商品銷售給了B企業。該批商品已經發出,並已向銀行辦妥托收手續,但直到2008年5月底之前,貨款仍未到帳。
A企業依據新準則“謹慎原則”和新會計製度的“權責發生製原則”,當時未申報納稅,意在延期而非隱瞞,但當地稅務局檢查發現時,卻要堅持依法按故意偷稅論處。
★涉稅爭議——納稅人未申報,有規可循;稅務局要處罰,有法可依。同樣是“權責發生製原則”下操作,為何其處理的結果正好相反?熟是熟非?
★法規依據1——新會計製度及新會計準則相關規定:
基本會計準則規定:第九條 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十八條 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第三十一條 收入隻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從而導致企業資產增加或者負債減少、且經濟利益的流入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
新會計製度規定:在進行銷售商品的賬務處理時,首先要考慮銷售商品收入是否符合確認條件時,才能予以確認:(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係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製;(三)與交易相關聯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四)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符合條件,企業應及時確認收入,並結轉相關銷售成本;否則,不能確認收入。不符合確認條件但商品已經發出的情況下,應將發出商品通過“發出商品”等科目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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