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doc 11頁)
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doc 11頁)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財產的監督管理,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建立,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通過轉變政府職能,理順產權關係,轉換企業經營機製,保障國家對企業財產的所有權,落實企業經營權,使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和市場競爭的主體,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三條 企業財產即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財產,以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的企業其他國有財產。
第四條 建立明晰的產權關係,旨在明確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監督機構的職責、企業的權利和責任,理順企業財產的國家所有、分級管理、分工監督和企業經營的相互關係。
第五條 企業財產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國務院代表國家統一行使對企業財產的所有權。
第六條 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國有資產實行分級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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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國家通過轉變政府職能,理順產權關係,轉換企業經營機製,保障國家對企業財產的所有權,落實企業經營權,使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和市場競爭的主體,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三條 企業財產即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財產,以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的企業其他國有財產。
第四條 建立明晰的產權關係,旨在明確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監督機構的職責、企業的權利和責任,理順企業財產的國家所有、分級管理、分工監督和企業經營的相互關係。
第五條 企業財產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國務院代表國家統一行使對企業財產的所有權。
第六條 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國有資產實行分級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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