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業務會計實務處理(doc 42頁)
外貿業務會計實務處理(doc 42頁)內容簡介
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購進用於出口的商品,其出口方式一般有兩種:自營出口和委托出口。做好以上兩種形式的會計處理,首先要正確計算應退稅金(增值稅、消費稅)的金額;其次要明確企業獲得的出口退稅款的稅收處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出口退稅款稅收處理問題的批複》(國稅函[1997]21號)規定:1、企業出口物資所獲得的增值稅退稅款,應衝抵相應的“進項稅額”或“已交增值稅稅金”,不並入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2、外貿企業自營出口獲得的消費稅退稅款,應衝抵“商品銷售成本”,不直接並入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下麵分別就兩種出口方式的會計處理說明如下:
一、自營出口方式下:
例:1999年2月,興隆外貿公司(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從某日用化妝品公司購進出口用護發品1000箱,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價款100萬元,進項稅額為17萬元,貨款已用銀行存款支付。當月該商品已全部出口,售價為每箱150美元(當日彙率為1美元=8.2人民幣),申請退稅的單證齊全。該護發品的消費稅稅率為8%,退稅率為9%.要求計算應退增值稅和消費稅並編製會計分錄(單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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