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DOC 70頁)
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DOC 70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鍋爐安全運行,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保護人身安全,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承壓的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蒸汽鍋爐。
本規程不適用於交通運輸車、船上的鍋爐、用電加熱的鍋爐和原子能鍋爐。
第三條 鍋爐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必須符合《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並符合本規程。各有關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認真執行本規程。各級勞動部門負責監督本規程的執行。
第四條 本規程的規定是鍋爐安全技術方麵的基本要求。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如果低於本規程或與本規程相抵觸,應以本規程為準。鍋爐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鍋爐符合安全運行的要求。
第五條 有關單位由於采用新技術(如新結構、新工藝等),其要求如與本規程不符時,應當進行必要的科學試驗,並經省級主管部門和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後,在指定單位和一定時間內試用,同時報勞動人事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備案。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六條 鍋爐的設計必須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鍋爐的結構應符合本規程第三章的要求。鍋爐受壓元件的強度應按JB3622《鍋殼式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或JB2194《水管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計算和校核。
第七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製造應符合本規程的要求並符合鍋爐專業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安全閥、水位表、壓力表、排汙閥不全的鍋爐不準出廠。
第八條 鍋爐出廠時,必須附有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其內容包括:
(1)鍋爐圖樣(總圖、安裝圖和主要受壓部件圖);
(2)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書;
(3)安全閥排放量的計算書;
(4)鍋爐質量證明書(包括出廠合格證、金屬材料證明、焊接質量證明和水壓試驗證明);
(5)鍋爐安裝說明書和使用說明書;
(6)受壓元件設計更改通知書。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鍋爐安全運行,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保護人身安全,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承壓的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蒸汽鍋爐。
本規程不適用於交通運輸車、船上的鍋爐、用電加熱的鍋爐和原子能鍋爐。
第三條 鍋爐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必須符合《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並符合本規程。各有關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認真執行本規程。各級勞動部門負責監督本規程的執行。
第四條 本規程的規定是鍋爐安全技術方麵的基本要求。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如果低於本規程或與本規程相抵觸,應以本規程為準。鍋爐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鍋爐符合安全運行的要求。
第五條 有關單位由於采用新技術(如新結構、新工藝等),其要求如與本規程不符時,應當進行必要的科學試驗,並經省級主管部門和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後,在指定單位和一定時間內試用,同時報勞動人事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備案。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六條 鍋爐的設計必須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鍋爐的結構應符合本規程第三章的要求。鍋爐受壓元件的強度應按JB3622《鍋殼式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或JB2194《水管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計算和校核。
第七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製造應符合本規程的要求並符合鍋爐專業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安全閥、水位表、壓力表、排汙閥不全的鍋爐不準出廠。
第八條 鍋爐出廠時,必須附有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其內容包括:
(1)鍋爐圖樣(總圖、安裝圖和主要受壓部件圖);
(2)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書;
(3)安全閥排放量的計算書;
(4)鍋爐質量證明書(包括出廠合格證、金屬材料證明、焊接質量證明和水壓試驗證明);
(5)鍋爐安裝說明書和使用說明書;
(6)受壓元件設計更改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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