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doc 8頁)
有關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doc 8頁)內容簡介
有關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目錄:
一、存量房交易雙方當事人應當在申請權屬轉移登記前,遵循依法、自願、公平、誠信原則,進行存量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並如實申報房屋成交價格。
二、在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中,對於納稅人報送資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後,對納稅人申報的存量房成交價格(以下簡稱“申報價格”)符合存量房交易價格評估值的,按照申報價格征收稅款;對於申報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按核定計稅價格征收稅款,有正當理由的,按申報價格征收稅款。
三、存量房交易價格評估值由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應用房地產批量估價技術確定,並根據北京市房地產市場交易情況進行動態更新。
四、對於交易雙方簽定的不需網上簽約的房屋權屬轉移合同、協議等,按照上述第二條規定執行。
五、加強對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管理。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房地產經紀相關法律、法規,公正、公平地組織實施經紀業務,加強對經紀從業人員的管理、教育。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房地產經紀規範和標準,誘導、協助交易雙方出具“陰陽合同”等行為,一經發現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查處。
六、本通知自某年12月10日起執行。以存量房交易雙方當事人辦理存量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的時間為準。《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二手房交易計稅價格的通知》(京地稅地〔2006〕30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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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量房交易雙方當事人應當在申請權屬轉移登記前,遵循依法、自願、公平、誠信原則,進行存量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並如實申報房屋成交價格。
二、在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中,對於納稅人報送資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後,對納稅人申報的存量房成交價格(以下簡稱“申報價格”)符合存量房交易價格評估值的,按照申報價格征收稅款;對於申報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按核定計稅價格征收稅款,有正當理由的,按申報價格征收稅款。
三、存量房交易價格評估值由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應用房地產批量估價技術確定,並根據北京市房地產市場交易情況進行動態更新。
四、對於交易雙方簽定的不需網上簽約的房屋權屬轉移合同、協議等,按照上述第二條規定執行。
五、加強對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管理。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房地產經紀相關法律、法規,公正、公平地組織實施經紀業務,加強對經紀從業人員的管理、教育。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房地產經紀規範和標準,誘導、協助交易雙方出具“陰陽合同”等行為,一經發現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查處。
六、本通知自某年12月10日起執行。以存量房交易雙方當事人辦理存量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的時間為準。《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二手房交易計稅價格的通知》(京地稅地〔2006〕30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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