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集體協商試行條例(doc 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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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集體協商試行條例(doc 2頁)內容簡介
工資集體協商試行條例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規範工資集體協商和簽訂工資集體協議(以下簡稱工資協議)的行為,保障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依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工資協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資集體協商,是指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製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協議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工資協議,是指專門就工資事項簽訂的專項集體合同。已訂立集體合同的,工資協議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並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條 依法訂立的工資協議對企業和職工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必須全麵履行工資協議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工資協議。
第五條 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關於工資報酬的標準,不得低於工資協議規定的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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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範工資集體協商和簽訂工資集體協議(以下簡稱工資協議)的行為,保障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依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工資協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資集體協商,是指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製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協議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工資協議,是指專門就工資事項簽訂的專項集體合同。已訂立集體合同的,工資協議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並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條 依法訂立的工資協議對企業和職工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必須全麵履行工資協議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工資協議。
第五條 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關於工資報酬的標準,不得低於工資協議規定的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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