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審計管理條例(doc 6頁)
項目審計管理條例(doc 6頁)內容簡介
項目審計管理條例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了適應企業經營機製的轉換,促進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健全企業的自我約束機製,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實行全額承包的工程項目,必須在竣工結算後,經過審計認定,方可按項目全額承包責任書兌現。對於停工達一年以上的項目,可進行事中審計,根據中間結算情況和成本控製情況進行預兌現。
第三條 工程項目審計應以國家審計法規和財經政策為依據,以項目全額承包責任書為主要內容,對工程項目的財務收支、經濟效益和項目全額承包責任書規定的承包範圍、承包方式、承包內容、獎罰辦法等內容進行監督和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局屬各單位所有實行全額承包的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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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適應企業經營機製的轉換,促進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健全企業的自我約束機製,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實行全額承包的工程項目,必須在竣工結算後,經過審計認定,方可按項目全額承包責任書兌現。對於停工達一年以上的項目,可進行事中審計,根據中間結算情況和成本控製情況進行預兌現。
第三條 工程項目審計應以國家審計法規和財經政策為依據,以項目全額承包責任書為主要內容,對工程項目的財務收支、經濟效益和項目全額承包責任書規定的承包範圍、承包方式、承包內容、獎罰辦法等內容進行監督和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局屬各單位所有實行全額承包的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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