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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具體準則--期初餘額(doc 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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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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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 具體準則, 期初餘額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期初餘額(doc 4頁)內容簡介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期初餘額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三章 審計程序
第四章 審計結論及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期初餘額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了規範注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中對期初餘額的審計,明確執業責任,保證執業質量,根據 《獨立審計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期初餘額,是指首次接受委托時,所審計會計期間期初已存在的餘額。它以上期期 末餘額為基礎,反映了前期交易、事項及其會計處理的結果。本準則所稱首次接受委托,是指會計師事務 所在被審計單位上期會計報表未經獨立審計,或由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情況下接受的審計委托。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 理。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充分考慮期初餘額對所審計會計報表的影響。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期初餘額對所審計會計報表的影響程度,合理運用專業判斷,以確定期初 餘額的審計範圍。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進行會計報表審計時,一般無需專門對期初餘額發表審計意見,但應實施適當的審 計程序,並充分考慮相關審計結論對所審計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影響。
第七條 如上期會計報表已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注冊會計師可與前任注冊會計師聯係,以獲取必 要的審計證據,但應征得被審計單位同意。前任注冊會計師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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