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外彙登記管理暫行條例(doc 3頁)
外商投資企業外彙登記管理暫行條例(doc 3頁)內容簡介
外商投資企業外彙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完善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彙管理,建立企業外彙登記管理製度,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係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第三條國家外彙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彙局)為企業外彙登記的管理機關。
第四條企業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30天內,應當向注冊地外彙局申請辦理外彙登記手續。申請登記時需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格式附後),並提交以下材料(複印件):
1、審批機關對設立企業的批準文件及批準證書;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副本;
3、企業經批準生效的合同、章程;
4、外彙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已在注冊地辦理了外彙登記的企業,其在境內異地或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再單獨辦理外彙登記。
第五條 外彙局對申請登記的企業提交的材料審查後,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向企業頒發《外商投資企業外彙登記證》(以下簡稱外彙登記證)。
外彙登記證格式由國家外彙管理局統一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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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完善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彙管理,建立企業外彙登記管理製度,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係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第三條國家外彙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彙局)為企業外彙登記的管理機關。
第四條企業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30天內,應當向注冊地外彙局申請辦理外彙登記手續。申請登記時需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格式附後),並提交以下材料(複印件):
1、審批機關對設立企業的批準文件及批準證書;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副本;
3、企業經批準生效的合同、章程;
4、外彙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已在注冊地辦理了外彙登記的企業,其在境內異地或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再單獨辦理外彙登記。
第五條 外彙局對申請登記的企業提交的材料審查後,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向企業頒發《外商投資企業外彙登記證》(以下簡稱外彙登記證)。
外彙登記證格式由國家外彙管理局統一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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