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進行項目融資管理條例分析(doc 6頁)
境外進行項目融資管理條例分析(doc 6頁)內容簡介
境外進行項目融資管理條例分析內容提要: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借用國際商業貸款宏觀管理的要求,為規範境外進行項目融資的行為,加強對我國外債的管理,更有效地利用國外資金,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融資是指以境內建設項目的名義在境外籌措外彙資金,並僅以項目自身預期收入和資產對外承擔債務償還責任的融資方式。它應具有以下性質:
(一)債權人對於建設項目以外的資產和收入沒有追索權;
(二)境內機構不以建設項目以外的資產、權益和收入進行抵押、質押或償債;
(三)境內機構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資擔保。
第二條 項目融資主要適用於發電設施、高等級公路、橋梁、隧道、城市供水廠及汙水處理廠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以及其他投資規模大、且具有長期穩定預期收入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以項目融資方式籌措國外資金的建設項目(以下通稱項目),主要投資者應具有足的經濟能力和履約能力,外方主要投資者還應有較強的國際融資能力和進行項目融資的業績。
第四條項目的融資、建設、經營等有關合同中,參與方應具備相應的資格和履約能力,依靠自身經濟和技術能力依法履行合同,並根據項目風險性質和各方控製能力,合理分擔項目的商業風險及其他風險。
項目的主要投資者不應成為可能產生重大項目風險和利益衝突的合同參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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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借用國際商業貸款宏觀管理的要求,為規範境外進行項目融資的行為,加強對我國外債的管理,更有效地利用國外資金,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融資是指以境內建設項目的名義在境外籌措外彙資金,並僅以項目自身預期收入和資產對外承擔債務償還責任的融資方式。它應具有以下性質:
(一)債權人對於建設項目以外的資產和收入沒有追索權;
(二)境內機構不以建設項目以外的資產、權益和收入進行抵押、質押或償債;
(三)境內機構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資擔保。
第二條 項目融資主要適用於發電設施、高等級公路、橋梁、隧道、城市供水廠及汙水處理廠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以及其他投資規模大、且具有長期穩定預期收入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以項目融資方式籌措國外資金的建設項目(以下通稱項目),主要投資者應具有足的經濟能力和履約能力,外方主要投資者還應有較強的國際融資能力和進行項目融資的業績。
第四條項目的融資、建設、經營等有關合同中,參與方應具備相應的資格和履約能力,依靠自身經濟和技術能力依法履行合同,並根據項目風險性質和各方控製能力,合理分擔項目的商業風險及其他風險。
項目的主要投資者不應成為可能產生重大項目風險和利益衝突的合同參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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