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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發條分析(doc 55頁)

所屬分類:
廣告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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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
廣告法發條分析(doc 55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第八條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
釋義內容:
【釋義】本條是關於廣告表述應當準確、清楚、明白的規定。
一、廣告中對商品或者服務的重要信息的表示應當準確、清楚、明白
一般情況下,法律並不要求廣告必須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以及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信息作出表示。但是,一旦廣告主特意在廣告中就上述信息作出表示,以此為賣點吸引消費者,從而影響消費者作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決策,則其表述的信息必須準確、清楚、明白,避免誤導消費者。所謂準確、清楚、明白,一是要實事求是,客觀、明確地作出表述,不能含混不清;二是要使普通消費者能夠正確理解,不致誤解。
二、附帶贈送廣告的明示義務
實踐中,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為了吸引消費者、促進銷售,往往在廣告中宣稱將會向商品購買者或者服務接受者提供贈品、消費券、抵用券、額外服務等。但是,有的附帶贈送廣告因為表述不清,往往會引發爭議,常見的情形有:其一,廣告中宣傳的贈品與實際不符。例如,宣稱贈送高級化妝品,實際上隻贈送廉價化妝品;宣稱“買一贈一”,實際上買一雙鞋贈送一雙鞋墊,買一大桶油送一小瓶油。其二,獲取贈品附帶條件,在廣告中未聲明。例如,宣稱來店就有禮品,實際上數量有限,或者消費滿一定金額後才能享受。其三,贈品的使用附帶條件,在廣告中未聲明。例如,僅限特定日期使用,消費滿一定金額才能使用一張消費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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