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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DOC 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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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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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業務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DOC 40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以下簡稱“股票質押回購”),維護正常市場秩序,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規章、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相關業務規則及規定,製定本辦法。
股票質押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的,適用上交所和中國結算其他相關業務規則及規定。
第二條 股票質押回購是指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入方(以下簡稱“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以下簡稱“融出方”)融入資金,並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
第三條 證券公司根據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綜合業務平台的股票質押回購交易係統(以下簡稱“交易係統”)進行交易申報。
交易係統對交易申報按相關規則予以確認,並將成交結果發送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
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依據上交所確認的成交結果為股票質押回購提供相應的證券質押登記和清算交收等業務處理服務。
第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的股票質押回購風險控製機製,根據相關規定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確定業務規模。上交所據此對其交易規模進行前端控製。
第五條 融入方、融出方、證券公司各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本辦法的規定,簽署《股票質押回購交易業務協議》(以下簡稱“《業務協議》”)。
證券公司代理進行股票質押回購交易申報的,應當依據所簽署的《業務協議》、基於交易雙方的真實委托進行,未經委托進行虛假交易申報,或者擅自偽造、篡改交易委托進行申報的,證券公司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上交所及中國結算不對《業務協議》的內容及效力進行審查。融入方、融出方、證券公司之間的糾紛,不影響上交所依據本辦法確認的成交結果,亦不影響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依據上交所確認的成交結果已經辦理或正在辦理的證券質押登記及清算交收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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