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規定(doc 9)
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規定(doc 9)內容簡介
一、為了及時發現並排除煤礦安全生產隱患
二、煤礦企業是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並落實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製
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五、煤礦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
六、負責頒發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
七、在鄉、鎮人民政府所轄區域內發現有非法煤礦並且沒有采取有效製止措施
八、煤礦的通風、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塵、防冒頂等安全設備
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製度
十、煤礦有本規定八條二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對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
十二、對提請關閉的煤礦
第一條 為了及時發現並排除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礦安全生產,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煤礦企業是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負責人(包括一些煤礦企業的實際控製人,下同)對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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