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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doc 46頁)

所屬分類:
環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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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環境保護, 行政處罰
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doc 46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第七十條 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當事人屬於初犯,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1-5萬元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經警告,仍未改正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5-10萬元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具有以下情節之一的:1、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阻礙現場檢查;2、聚眾圍攻執法人員;3、逃匿或隱匿拒不接受檢查或配合檢查;4、隱匿或銷毀環境違法證據;5、教唆他人阻礙現場檢查;6、拒不改正違法行為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10萬元罰款。
二、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汙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水汙染防治設施已建成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處5-20萬元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水汙染防治設施未建成,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處20-5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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