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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店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規章(doc 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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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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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酒店, 有限公司, 公司人事管理, 人事管理規章
某酒店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規章(doc 11頁)內容簡介

某酒店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內容提要:
第七條 (一)新進從業員應訂立試用契約為試用從業員。
(二)試用期間訂為40天,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後以正式從業員登記錄用。
(三)試用期間如認為不適合時,得予解除試用。
第八條 新進臨時從業員應訂立臨時雇用合同,其雇用期間訂為三個月以內。
第九條 (一)希望於公司就職者須繳交下列書表:
(1)親筆履曆表。
(2)從業員調查表。
(3)最近2寸半身照片。
(4)如係推薦介紹者,即其書狀。
(5)必要時考試或甄選及格證書、服務證明書、學業成績證明書、畢業證明書。
(二)決定錄用者須繳交下列書表:
(1)保證書。
(2)誌願書。
(3)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4)健康診斷書。
(5)其他本公司認為必要的書表。
(三)前項各款規定繳交的書表,如其記載事項有變動時,應隨時報備。
第十條 公司為業務上必要時,得命派外出,長期出差暨職務或職場的變更。
第十一條 從業員如有下列各項情形者得予停職:
(一)因非業務上的傷病繼續請假達一年者。
(二)因事繼續請假達30天者。
(三)由公司調派從事於他公司的業務者。
(四)上列各款之外認為應予停職比較妥當者。
第十二條 前條規定的停職期間訂定如下,但有特殊情形者停職期間得酌予延長。
(一)合乎前條第一項者,繼續工作未滿三年者六個月,滿三年以上者一年。(但結核病患不拘年數,停職期間為二年)
(二)合乎前條第二項者三個月。
(三)合乎前條第三項第四項者,視必要期間。
第十三條 停職期間內,停職原因消滅時,應予複職。
停職期間屆滿而停職原因尚未消滅時,依照下列辦理:
(一)合乎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者免職。
(二)合乎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者,再命必要期間的停職。
第十四條 停職期間的薪津均不給付,但依第十一條第三項的原因而停職者,如其服務機構所給付的薪津低於原待遇時,其不足部分,由公司給付。停職期間的年資不予計算,但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的停職人員,公司認為必要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從業員如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得予解雇。
(一)業務上有不得已的需要時。
(二)身心衰弱或其他原因不堪勝任業務者。
(三)工作成績或效率顯著低劣者。
(四)其他基於前項有不得已的原因時。
第十六條 從業員如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準予退職:
(一)死亡者。
(二)屆退休年齡者。
(三)經申請辭職獲準者。
(四)超過停職期間而未能複職者。
(五)雇用期間有定期,其期間屆滿者。
第十七條 從業員希望辭職者,應於辭職前30日提出申請,但公司認為有其不得已的特別事情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退休年齡訂定為男性滿60歲,女性滿50歲,公司認為必要時,得依下列條件繼續雇用:
(一)職員得訂定為期一年的雇用契約。
(二)得變動職種或調動職務。
(三)降低待遇或依照臨時從業員辦理。
第十九條 從業員被解雇或辭職時,須辦理移交,將公司發給的身份證明書貼章繳還,並將經辦事項,保管的文件、金錢、財務,移交清楚。
第二十條 從業員被解雇或辭職時,凡公司權益所屬的金錢財務,除有爭執者外,須即時繳還,權利者有所請求時,須自請求日起七日內繳還。
第二十一條 從業員被解雇或辭職者,如請發服務證明書時,應即時發給。
第二十二條 未滿18歲或女性從業員於自解雇日起,七日內返鄉者,應給付其必要的車資。
但其責任在於本人的原因而經主管機關核準而解雇者,不在此限。

□ 服務規則
第二十三條 從業員須遵守下列事項:
(一)遵守服務體製,服從上司的指示。
(二)保持品格,崇尚誠意,重視名譽,溫和誠懇待人。
(三)工作須誠實、認真、迅速且努力不懈。
(四)增廣知識,鑽研技能為他人之楷模。
(五)嚴守業務秘密,不得外泄。
(六)各種設備、器具、借用物品,須加保護愛惜,原料、物料、消耗物品須力求節約。
(七)工作時間中,不得有與業務無關的行為。但如有不得已的事由,參加團體活動者,應獲
得公司的同意而為之。
(八)不得非法結黨,互相反目或無理要挾煽動罷工風潮擾亂秩序。
(九)從業員間有意見不合情事者,須立即報請主管裁斷調解。
不得互相毆鬥、胡鬧,更不得懷恨,在外尋仇報複。
第二十四條 從業員如欲兼辦其他職務或從事商業者,須事先向公司報備,但公司認為業務上有妨礙者,得不予允許。
第二十五條 從業員在公司外時,應佩帶規定的職員幟章,在公司內時佩帶名牌,或攜帶另行規定的身份證明書。
第二十六條 從業員因故意或過失而使公司遭受損害者,須負賠償責任,但如係過失者,得酌請予減免。
第二十七條 從業員雖在工作時間內,為行使公民權利或執行公眾職務時,得請求必需的時間,但於不妨礙行使權利或執行公眾職務時的情形下,得變更時間。
第二十八條 從業員為業務上需要時,得予變更職種,或協助其他業務。
第二十九條 (一)從業員上下班時須由規定的門戶進出,並親自打卡,或於簽到簿上簽到。
(二)從業員於發出開始工作的信號時,須立即進場準備隨時工作,與結束工作的信號而後結束工作,整理整頓以免妨礙次日的工作,之後迅速出場。
(三)結束工作信號已響而當日預定的工作尚未完成者,服從上司的指示。
第三十條 從業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準進場,或命其退場:
(一)帶有酒味者。
(二)攜帶非工作上必要的火燭、凶器或認為危險性器物者。
(三)衛生上認為有害者。
(四)停職期間中者。
(五)業務上已無必要,而仍在公司內拘留不去者。
第三十一條 因私事外出者,須事先受所屬主管的許可,而在休息時間內辦理。但有特別事由者,在工作時間內,亦可準許外出。
第三十二條 從業員因私事會客須在休息時間內,並指定地點會晤,但情形特殊而受所屬主管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三條 從業員因業務上的需要,得要求居住於一定地區或宿舍,但須經主管核準為限。
第三十四條 從業員因傷病或其他事由而欲請假或遲到、早退者,應事先向所屬主管報告,並經核準,但情形特殊者,得於事後迅速報備。
第三十五條 從業員因病需請假一星期以上者,須提出記載休養必要期的醫師診斷書。
第三十六條 從業員欲為私事而旅行者,應事先將其旅行地點、聯絡地點、所需日數明確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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