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監事會工作指引(DOC 41頁)
上市公司監事會工作指引(DOC 41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第三條 基本職責
第四條 工作原則
第二章 監事會設立與監事任免
第五條 監事會的組成原則及構成
第六條 監事的任職資格
第七條 監事的提名與選舉
第八條 監事的任期
第九條 監事的培訓
第十條 監事的薪酬與津貼
第十一條 監事履職評價
第十二條 監事的離職
第十三條 監事的免職
第十四條 監事會工作機構
第三章 監事會的職權
第一節 履職保障相關職權
第十五條 公司經營和重大決策的知情權
第十六條 建議、質詢權
第十七條 調查權
第十八條 提案權
第十九條 報告權
第二十條 提名和提議罷免權
第二十一條 運行保障權
第二十二條 製定監事會議事規則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主席職責
第二節 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的履職監督
第二十四條 對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進行履
職監督
第二十五條 對董事會、董事的監督重點
第二十六條 對高級管理層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重
點
第二十七條 建立履職評價機製
第二十八條 建立履職監督檔案
第二十九條 對監督對象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
第三節 公司財務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條 對公司財務進行檢查監督
第三十一條 財務檢查監督重點
第三十二條 對外部審計機構的聘用程序進行監督
第三十三條 對財務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
第四節 公司內控、風控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監督公司內部控製建設與實施
第三十五條 內部控製建設監督重點
第三十六條 審議內部控製自我評價報告
第三十七條 對內部控製審核意見進行專項說明
第三十八條 監督公司風險控製體係建設及其實施
第三十九條 風險控製體係建設監督重點
第五節 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督
第四十 條 公司信息披露監督的原則
第四十一條 監督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四十二條 監督信息披露的時效性
第四十三條 監督信息披露管理製度
第四十四條 關注信息披露情況
第六節 定期報告及公司重大事項審議監督
第四十五條 定期報告的審議
第四十六條 募集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 關聯交易的監督
第四十八條 股權激勵對象名單的核實監督
第四十九條 公司及相關方承諾的審核監督
第五十 條 公司其他重大事項的監督
第七節 提議召開和出席股東大會
第五十一條 自行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五十二條 根據股東申請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五十三條 自行召集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五十四條 出席股東大會
第八節 召開監事會會議
第五十五條 會議召開
第五十六條 會議召開形式
第五十七條 定期會議提案
第五十八條 臨時會議提議
第五十九條 會議通知
第六十 條 會議主持
第六十一條 會議記錄
第六十二條 會議決議
第六十三條 會議決議公告
第六十四條 會議決議的執行
第六十五條 會議檔案的保存
第四章 監事的義務與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忠實勤勉義務
第六十七條 積極配合日常監管義務
第六十八條 簽署聲明與承諾書的義務
第六十九條 按規定買賣、轉讓本公司股票的義務
第七十 條 與履職相關的報告與披露義務
第七十一條 利用職務之便操縱上市公司進行違規操
第七十二條 信息披露違規的連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針對特定上市公司的特別規定
..............................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第三條 基本職責
第四條 工作原則
第二章 監事會設立與監事任免
第五條 監事會的組成原則及構成
第六條 監事的任職資格
第七條 監事的提名與選舉
第八條 監事的任期
第九條 監事的培訓
第十條 監事的薪酬與津貼
第十一條 監事履職評價
第十二條 監事的離職
第十三條 監事的免職
第十四條 監事會工作機構
第三章 監事會的職權
第一節 履職保障相關職權
第十五條 公司經營和重大決策的知情權
第十六條 建議、質詢權
第十七條 調查權
第十八條 提案權
第十九條 報告權
第二十條 提名和提議罷免權
第二十一條 運行保障權
第二十二條 製定監事會議事規則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主席職責
第二節 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的履職監督
第二十四條 對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進行履
職監督
第二十五條 對董事會、董事的監督重點
第二十六條 對高級管理層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重
點
第二十七條 建立履職評價機製
第二十八條 建立履職監督檔案
第二十九條 對監督對象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
第三節 公司財務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條 對公司財務進行檢查監督
第三十一條 財務檢查監督重點
第三十二條 對外部審計機構的聘用程序進行監督
第三十三條 對財務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
第四節 公司內控、風控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監督公司內部控製建設與實施
第三十五條 內部控製建設監督重點
第三十六條 審議內部控製自我評價報告
第三十七條 對內部控製審核意見進行專項說明
第三十八條 監督公司風險控製體係建設及其實施
第三十九條 風險控製體係建設監督重點
第五節 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督
第四十 條 公司信息披露監督的原則
第四十一條 監督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四十二條 監督信息披露的時效性
第四十三條 監督信息披露管理製度
第四十四條 關注信息披露情況
第六節 定期報告及公司重大事項審議監督
第四十五條 定期報告的審議
第四十六條 募集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 關聯交易的監督
第四十八條 股權激勵對象名單的核實監督
第四十九條 公司及相關方承諾的審核監督
第五十 條 公司其他重大事項的監督
第七節 提議召開和出席股東大會
第五十一條 自行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五十二條 根據股東申請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五十三條 自行召集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五十四條 出席股東大會
第八節 召開監事會會議
第五十五條 會議召開
第五十六條 會議召開形式
第五十七條 定期會議提案
第五十八條 臨時會議提議
第五十九條 會議通知
第六十 條 會議主持
第六十一條 會議記錄
第六十二條 會議決議
第六十三條 會議決議公告
第六十四條 會議決議的執行
第六十五條 會議檔案的保存
第四章 監事的義務與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忠實勤勉義務
第六十七條 積極配合日常監管義務
第六十八條 簽署聲明與承諾書的義務
第六十九條 按規定買賣、轉讓本公司股票的義務
第七十 條 與履職相關的報告與披露義務
第七十一條 利用職務之便操縱上市公司進行違規操
第七十二條 信息披露違規的連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針對特定上市公司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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