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管理建議知識規劃(doc 31頁)
框架管理建議知識規劃目錄:
一、項目概述
1.方案設計指導方針
2.關鍵法規
二、資產整合的框架設計
1.資產整合的設計原則
2.資產整合的具體方案
3.資產評估
4.轉讓價格確定
三、產權改革的框架設計
1.管理者持股的方式
2.管理者持股的範圍
3.管理者持股的比例分配
4.管理者持股的資金來源
5.管理者持股的資金支付方式
6.其他重要原則
四、身份轉換的框架設計
1.身份轉換的員工範圍
2.身份轉換的操作標準
框架管理建議知識規劃內容提要:
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準計發。企業經營者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一)批準製度。改製方案可由改製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製訂,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機構或者改製企業(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的企業和國有參股企業除外)製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改製為國有股不控股或不參股的企業(以下簡稱非國有的企業),改製方案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六)定價管理。向非國有投資者轉讓國有產權的底價,或者以存量國有資產吸收非國有投資者投資時國有產權的折股價格,由依照有關規定批準國有企業改製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底價的確定主要依據資產評估的結果,同時要考慮產權交易市場的供求狀況、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職工安置、引進先進技術等因素。
(七)轉讓價款管理。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結清。一次結清確有困難的,經轉讓和受讓雙方協商,並經依照有關規定批準國有企業改製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批準,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時,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其餘價款應當由受讓方提供合法擔保,並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內支付完畢。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優先用於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和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職工的社會保險費,以及償還拖欠職工的債務和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剩餘價款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十)管理層收購。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方案的製訂,由直接持有該企業國有產權的單位負責或其委托中介機構進行,經營管理者不得參與轉讓國有產權的決策、財務審計、離任審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底價確定等重大事項,嚴禁自賣自買國有產權。經營管理者籌集收購國有產權的資金,要執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不得向包括本企業在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借款,不得以這些企業的國有產權或實物資產作標的物為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經營管理者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責任的,不得參與收購本企業國有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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