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公司外部治理機製比較研究以上市公司為中心的展開.doc17
中日公司外部治理機製比較研究以上市公司為中心的展開.doc17內容簡介
中日公司外部治理機製比較研究
——以上市公司為中心的展開*
南開大學國際商學院博士後 田昆儒
基於對公司治理的客體與主體的分析,公司治理過程按照公司治理權力是否來自公司出資者所有權與《公司法》直接賦予,可分為公司內部治理和公司外部治理。 通常,公司內部治理是指按照《公司法》所確定的法人治理結構對公司進行的治理。 而來源於債權人、雇員(勞動者)、供應商、消費者等利害相關者的治理構成公司外部治理。
一、 中國公司外部治理機製
眾所周知,公司治理的前提是公司產權明晰。公司的核心權力是由股權派生而來的,因此,股權關係明確界定、出資份額的明確劃分是建立公司治理機製的基本前提。中國的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大多都有國有企業改製而來,國家處於絕對控股地位,且流通股比例相對偏低,機構投資者極不發達。這樣就決定了中國公司外部治理具有一定的特色。
(一)一股獨大:中國公司治理的特定股權結構
1.大多數上市公司由國有企業改製而來,國家處於絕對或相對控股地位
中國的大多數上市公司由國有企業改製而來,國家處於絕對或相對控股地位。在股權結構上的突出表現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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