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嬰幼兒用品有限公司特許加盟經營合同文本(DOC 7頁)
某嬰幼兒用品有限公司特許加盟經營合同文本(DOC 7頁)內容簡介
1 合同釋義
1 、按照《美因寶嬰幼兒用品連鎖店特許加盟經營合同》規定:任何退、換貨產品都不得影響第二次正常銷售。
1.1 知識產權:品牌、商標、標誌、商號及美因寶企業視覺形象係統,美因寶特許經營管理模式等;
1.2 宣傳推廣用品:由甲方統一設計,包括旗幟、招貼、廣告宣傳等用品;
1.3 產品:包括甲方自行設計、開發的產品及甲方取得營銷權的其它產品。
10.1 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未能履行合同均不負責任。
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減少造成的損失。
10.2 遇有不可抗力,應在事件發生的12小時內將事情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或傳真的形式通知另一方,
並在事件發生的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及需要履行理由的書麵報告。
11 司法管轄及爭議解決
11.1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其法院管轄並按中國法律執行及解釋;
11.2 若執行該合同書發生爭議,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
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 一般條款
12.1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經雙方簽署後實時生效;
12.2 本合同未經雙方書麵同意不得修改。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
2.2 甲方將其所有的美因寶特許專營店商號、商標、
產品及相關的經營模式以本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須按本合同的規定,
在甲方統一的業務模式和規範下從事美因寶嬰幼用品專營店的經營活動;
2.3 甲方將特許經營權以直接許可的形式授予乙方,乙方不得再向任何第三方轉讓特許權。
2、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產品時必須於收貨當天進行數量驗收,產品質量驗收。
如有問題須在三天內以書麵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確認。由於運輸途中導致損壞的由送貨公司負責賠償,
甲方不承擔責任。產品由於質量問題必須一個月內返回發貨地,由甲方負責調換。
3 經營方式
3.1 乙方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於當地設立美因寶嬰幼用品特許專營店。
3.2 乙方在經營期間應享有特許店的全部經營權利和義務,
並承擔經營期間所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甲方對此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3.3 美因寶嬰幼用品專營店須按統一的標準及規範從事經營活動。
3.4乙方應自行辦理當地與經營相關的各種工商與稅務等一切合法手續,應實行獨立經營、
獨立核算,遵守國家有關法規,依法納稅,乙方的一切債權、債務及糾紛均與甲方無關;
3、日用品類、玩具類、床上用品類、衛生用品類、禮品類、音像書籍類、童車童床類、
文體用品類等,乙方如因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產品滯銷,
甲方對乙方產品在不影響第二次正常銷售的情況下可以調換。除季節性和保質期產品以外。
4 甲方權利和義務
4.1 甲方權利:
4.1.1甲方對有損美因寶企業形象和商譽的情形實施監督和維護的權力;
4.1.2 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營業狀況、貨品銷售、庫存等情況進行檢查、核對。
4.2 甲方的義務:
4.2.1 負責美因寶嬰幼用品特許專營店產品組織、開發和生產,甲方依約向乙方提供產品;
4.2.2 甲方向乙方提供美因寶嬰幼用品特許專營專業指導;
4.2.3 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統一的店麵設計方案,
並在乙方開店前統一安排美因寶嬰幼用品特許專營店經營用品、宣傳用品等;
4.2.4 甲方負責製定和修改美因寶嬰幼用品專營店營銷策劃方案。
4.2.5 甲方的網站、刊物和其它宣傳品無償為乙方提供廣告宣傳。
4、所有調換商品必須保持完整的產品包裝,無損壞,無汙漬。
5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5.1 乙方的權利
5.1.1 有權依合同的要求向甲方定購產品,並在合同約定之地址開展經營業務;
5.1.2 有權擁有特許店對外經營過程中產生的一切權益;
5.1.3 負責特許店的人員招聘、業務管理及對外銷售、促銷;
5.1.4 有權參加甲方舉辦的全國性或區域性的培訓和廣告促銷活動;
5.2.1 乙方自配置全國直拔電話機和傳真機或計算機及上網電子郵箱等以方便雙方業務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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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照《美因寶嬰幼兒用品連鎖店特許加盟經營合同》規定:任何退、換貨產品都不得影響第二次正常銷售。
1.1 知識產權:品牌、商標、標誌、商號及美因寶企業視覺形象係統,美因寶特許經營管理模式等;
1.2 宣傳推廣用品:由甲方統一設計,包括旗幟、招貼、廣告宣傳等用品;
1.3 產品:包括甲方自行設計、開發的產品及甲方取得營銷權的其它產品。
10.1 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未能履行合同均不負責任。
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減少造成的損失。
10.2 遇有不可抗力,應在事件發生的12小時內將事情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或傳真的形式通知另一方,
並在事件發生的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及需要履行理由的書麵報告。
11 司法管轄及爭議解決
11.1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其法院管轄並按中國法律執行及解釋;
11.2 若執行該合同書發生爭議,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
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 一般條款
12.1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經雙方簽署後實時生效;
12.2 本合同未經雙方書麵同意不得修改。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
2.2 甲方將其所有的美因寶特許專營店商號、商標、
產品及相關的經營模式以本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須按本合同的規定,
在甲方統一的業務模式和規範下從事美因寶嬰幼用品專營店的經營活動;
2.3 甲方將特許經營權以直接許可的形式授予乙方,乙方不得再向任何第三方轉讓特許權。
2、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產品時必須於收貨當天進行數量驗收,產品質量驗收。
如有問題須在三天內以書麵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確認。由於運輸途中導致損壞的由送貨公司負責賠償,
甲方不承擔責任。產品由於質量問題必須一個月內返回發貨地,由甲方負責調換。
3 經營方式
3.1 乙方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於當地設立美因寶嬰幼用品特許專營店。
3.2 乙方在經營期間應享有特許店的全部經營權利和義務,
並承擔經營期間所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甲方對此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3.3 美因寶嬰幼用品專營店須按統一的標準及規範從事經營活動。
3.4乙方應自行辦理當地與經營相關的各種工商與稅務等一切合法手續,應實行獨立經營、
獨立核算,遵守國家有關法規,依法納稅,乙方的一切債權、債務及糾紛均與甲方無關;
3、日用品類、玩具類、床上用品類、衛生用品類、禮品類、音像書籍類、童車童床類、
文體用品類等,乙方如因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產品滯銷,
甲方對乙方產品在不影響第二次正常銷售的情況下可以調換。除季節性和保質期產品以外。
4 甲方權利和義務
4.1 甲方權利:
4.1.1甲方對有損美因寶企業形象和商譽的情形實施監督和維護的權力;
4.1.2 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營業狀況、貨品銷售、庫存等情況進行檢查、核對。
4.2 甲方的義務:
4.2.1 負責美因寶嬰幼用品特許專營店產品組織、開發和生產,甲方依約向乙方提供產品;
4.2.2 甲方向乙方提供美因寶嬰幼用品特許專營專業指導;
4.2.3 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統一的店麵設計方案,
並在乙方開店前統一安排美因寶嬰幼用品特許專營店經營用品、宣傳用品等;
4.2.4 甲方負責製定和修改美因寶嬰幼用品專營店營銷策劃方案。
4.2.5 甲方的網站、刊物和其它宣傳品無償為乙方提供廣告宣傳。
4、所有調換商品必須保持完整的產品包裝,無損壞,無汙漬。
5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5.1 乙方的權利
5.1.1 有權依合同的要求向甲方定購產品,並在合同約定之地址開展經營業務;
5.1.2 有權擁有特許店對外經營過程中產生的一切權益;
5.1.3 負責特許店的人員招聘、業務管理及對外銷售、促銷;
5.1.4 有權參加甲方舉辦的全國性或區域性的培訓和廣告促銷活動;
5.2.1 乙方自配置全國直拔電話機和傳真機或計算機及上網電子郵箱等以方便雙方業務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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